至此,拟议中的国家监察体制将整合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交流研讨,解决类案裁判标准的问题。1.要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抓手,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此外,诸如审判辅助人员如何配置、未入额人员如何分流安置、专业法官会议如何运行、法官工作业绩如何评价等问题,均应大胆尝试,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例,有3项配套制度必须统筹考虑,协调推进。截至2016年4月底,全国各省区市已有5个高级法院、61个中级法院、323个基层法院全面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产生1.5万名入额法官。有的法院在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时变形走样,或者不敢大胆放权,仍然变相审核把关,或者完全放任不管,导致案件质效下滑,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抬头。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随机抽选机制,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
我国当前诉讼结构和审判资源配置并不匹配。目前,已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前一个意见是作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后一个特邀调解规定作为推进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此项改革的具体指导。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本文随后的讨论将限定在这个框架之内。二是表决获得通过所需赞成票的最低限度(比例)。(第9条)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7]] 如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第135条规定:众议长可以指示秘书长用点名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或形成有效的法定人数的程序。
鉴于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发展至今的基本脉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建立全国人大会议统一表决制度的主张。对于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表决而言,全国人大所有代表均有权参加投票表决。
表决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的主要途径,主席团只是会议的临时机构,由其决定具体表决办法,不能彰显宪法法律的权威性。(2)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程序分开规定。5.表决顺序及表决用语尚未统一规范 在全国人大的表决实践中,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体表决程序。如有多个表决事项需在不同会议上交付表决,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的先后次序。
3.每次人代会都制定表决办法但只适用一次 在全国人大会议实践中,如无决定任命表决,表决办法由各次人大主席团决定,并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二)不同法律中相关内容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 1.表决方式的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可以采用的表决方式有三种,即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其他方式。表决在本质上是一套高效的程序机制,通过多数决原则,它在无法通过劝说(表决前的辩论其实质就是一种劝说)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用的过滤装置,通过这个装置过滤掉少数意见并形成多数意见。代表对调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主席团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案、决议案、质询案表决可采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方式,以提高议事效率。笔者经查证全国人大网文字直播的表决事项所耗费的时间发现,在选举和决定任命表决中,很少有代表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其他3个投票表决办法均由各次会议的主席团会议通过。法律没有规定临时会议和秘密会议的表决制度或相应的授权程序,今后在这两个会议中将无法进行表决。
(第4条)这里的代表是指全体代表,而不是出席会议的代表。我国全国人大的表决制度以宪法中的表决条款为基础,规定于人大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中。进入专题: 全国人大 表决 统一表决制度 。之所以作出区别规定,应是基于人大会议级别越高其表决应越严肃、越规范的考虑。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地方人大常委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也不尽相同。而后者可以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代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 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有三:(1)建立统一、完整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并逐渐树立起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权威性。主席团决定或制定的表决办法,以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每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决定具体表决程序。
广义的表决广泛存在于人类各种活动领域。这一方面实现了表决的意见聚合功能,另一方面也实现了表决的合法化功能,后者是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的基础。
如果大会没有选举和决定任命议程,议案的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这可以提高会议的议事效率,还可以防止延缓表决或无故推迟表决。
[[13]] 在地方已经出现过两例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人大通过的情形: 2001年8月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投票表决沈阳市中院的工作报告时,参加表决的代表474人,只有218人投了赞成票,支持率不足一半而使报告未获通过。二、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初创时期:建国初至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 《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12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9]]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8页。
具体内容包括:(1)规定了决定表决方式的主体。立法法对法律案的撤回程序更为严格:列入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此外,在无记名电子表决中,没有设监票人和总监票人,而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宣读表决结果,这也不尽合理。[[6]] 参见王瑞贺:《新加坡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美国著名学者科恩将民主中的多数决原则称为多数裁定规则。主持人应及时明确作出答复,如决定不再进行表决应说明理由。
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地方人大常委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也不尽相同。因为电子表决系统也存在被人为操纵、非法干扰的可能,应当设置专人在运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表决过程中对电子表决系统进行全程监督。2.对谁有权决定表决方式的规定存在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具体表决方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6.规定提案人撤回表决议案的程序 议案交付表决前,提按人要求撤回的,应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撤回,法律案 撤回适用立法法规定的程序。3.明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律效力 任免决定表决未通过时即告无效,被提名者不能再次获得表决机会。
二、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初创时期:建国初至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 《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场去秘密写票处写票的代表,会有一定的心理负担。
大会主席团决定撤回议案的,应向大会公开说明撤回理由。有的条款规定不明确,影响表决统计结果。